本文部分截取转写自2024网络法实务大会上垦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联合创始人林娜律师所作的《人工智能出海日本著作权法合规要点》的发言,为保证文章行文,进行适当缩略。
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冲突,是各国普遍讨论的问题,也是企业在运营中常关心和触及的一个场景:利用数据投喂大模型在哪些场景下会构成侵权,为确保合规,在进行数据训练大模型时需要注意什么?
知识产权的边界需要人为划定,而不能借助物理限制。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权利限制之一。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规定的共性场景一般集中在公益性质、自我学习研究、教育或弱势群体保护等范畴。这一设置的立法目的在于:既要激励著作权人的创作,同时促进作品的有效使用和传播。著作权作为一项强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且保护的周期漫长。因此,什么场景下构成合理使用,成为各国在面对人工智能和著作权法冲突时,不得不讨论的重点之一。
软法规范的作用:日本文化厅《AI与著作权的思考》的启示
在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上,美国采用了一种开放性模式,而非例举性模式。美国的合理使用列明了四要件,法官在具体判案时,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构成美国合理使用四要件,来划定著作权的边界。这是一种个案个议的模式。
与此相对,中日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的立法模式上,均采用了例举式。日本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大致分为三层:第一层是不属于对作品本来的利用、不会伤害著作权人的行为;第二层是不构成对作品本来的利用行为,但即便存在对权利人带来的一定的伤害,仍轻微的,且具有被限制的正当理由。第三层是为实现公益政策以促进对作品的利用,需要限制权利的范围。
要判断利用数据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是否合规,主要需要考察日本著作权法权利限制中的两个重点条款,分别是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之4和第47条之5。
其中,第30条之4的规定了非享受目的使用作品的场景下,原则上,用于信息解析的行为属于权利限制,不应构成侵犯著作权。但同时有两个例外:一是不得超过必要范围,二是不得不当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这两个弹性条款使得法官有空间结合个案进行调节。
同时,日本著作权法第47条之5规定了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产出新认知和信息场景下,如在必要限度内且构成附随的轻微使用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也可构成一种合理使用的场景。该条后半段的但书,规定了例外场景:即如行为人明知该种提供行为是侵权的,且依照作品的种类、用途和样态,不当损害了著作权人利益的,则不构成合理使用,仍然侵权。
对于立法中在合理使用条款中规定的原则和例外,如何与实操中的人工智能场景结合起来,日本文化厅与2024年3月颁发了《AI与著作权法的思考》。这份文件在日本的现有法律体系中,作为一种软法,发挥了填补空白的指南作用。即在判例的积累尚不充分,难以为合规提供清晰指引,以及在立法无法快速调节的情况下,该软法会有利于对企业合规提出指引。因此,受到了日本各界的热议和关注。
日本文化厅《AI与著作权法的思考》,把人工智能的生成行为分为开发学习阶段和生产使用阶段,并强调不同阶段的不同合规注意要点。在开发学习阶段,该文件强调并非所有的训练行为都属于合理使用,在一些特殊场景中仍构成侵权。在生成使用阶段的一个特点是会存在三种主体的介入: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和人工智能的使用者。
其次是讨论了生成物的作品性。《AI与著作权法的思考》的倾向是,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依据个案情况,结合人工智能在生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独立分析。例如作为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方,面对如何界定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问题,文件提供了一种指南:结合根据输入的指令的数量和内容、进行生产的次数,是否从多种结论中进行选择而成等角度综合进行判断。
在人工智能场景下,不同的角色面临的合规问题和合规方案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在出海日本的场景下,企业需要提前评估自己属于人工智能,再针对性地分析自身面临的合规要点。
让软法范式成为我国AI知产管理的新思路
目前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在立法当时,并未预设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因此,立法尚难以对人工智能的各个场景进行细节上的规定,而是需要从业者对各法律法规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解释。因此,大量判例的积累、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解释,对于人工智能这一足以颠覆传统内容制造的新业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合规指南。然后在立法的制定和判例的累积尚需时日的当下,足以期待团体标准作为一种“软法”影响和指导相关人工智能企业的合规。
此次,由中国电子商会作为归口管理单位、智合标准中心作为组织编制单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指南》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已正式启动。《标准》将覆盖著作权、专利和商业标识运营管理,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四大知识产权领域,全面覆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智合标准中心将携手业界专家,召集国内头部大模型企业与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先锋企业,共同发起本次标准编制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共襄标准编制。为确保本标准以企业需求为立场,以重点业务问题为导向,兼顾科学性与实用性,欢迎大模型公司、人工智能应用型企业的法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产和降本增效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数商企业,以及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
暂无评论内容